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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劳务"与所得税"劳务"的区别

编辑:英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7-24

在增值税体系中,劳务,是指的加工(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是将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并列表述.很显然,增值税的劳务与服务是两项独立的应税项目.

而在企业所得税体系中,劳务的表述及内涵比较复杂,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关于收入总额的表述时,是将"提供劳务收入"与销售货物收入、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并列表述.继而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劳务收入"予以细化列举: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劳务的范围明显大于增值税的劳务.企业所得税所称劳务包含了增值税的全部应税劳务和部分应税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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